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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0页(186字)

由轮船公司负责办理、每个乘船旅客都必须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以持票搭乘轮船的旅客为对象,以意外伤害为范围,保险费包括在轮船票价之内,旅客持票离岸上船开始至到达旅客的终点下船着陆为止为保险期,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持票旅客有权按遭受伤害的程度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轮船企业或港务管理部门索要医疗费用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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