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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0页(361字)

1984年10月26日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共6章25条。主要内容:(1)条例制定的目的与适用范围。(2)联运工作的性质,联运企业的业务范围,联运客票的联售。

(3)联运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联运企业的开业与执照核发,各种联运企业的分工与合作等。

(4)货物联运按现行货运规则办理,联运企业按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原则组织货物联运,货物联运的中转,联运企业对托运人、承运企业的工作原则,联运货物的交接制度,货物联运发生货损货灭、票货不符事故的处理,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的处理等。(5)联运客票的代订与联售,旅游联运。

(6)联运企业的统计分析制度,各种联运收费的结算,联运合同的签订与违约、争议的处理,联运企业经济责任制。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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