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6页(531字)
1986年10月2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联合发布。
共4章27条。主要内容为:(1)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放在首位,要把出版科学着作作为重要任务,重视出版专家、学者的学术着作;鼓励中青年教师着书立说,积极出版其中有见地和有价值的着作;有计划地整理出版我国科学文化遗产;有选择地翻译出版有参考价值的国外文化、科学着作,积极、稳妥地翻译出版一些学术水平高,确有特色的教材和艺术着作。(2)高校出版社配备编辑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逐步形成一支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编辑队伍。
(3)高校出版社及其所属印刷厂都是教育事业单位。
要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出版社的建设和出版学术着作的经济亏损补贴。(4)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多种教材,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规定的标准定价,出版教材造成的亏损和销售利润率达不到5%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学术着作的出版亏损参照中宣部1985年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各单位在科研事业费或其他事业费中补贴。
(5)高校出版社由所在学校直接领导,一般为系处一级建制,任务重、规模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是高于系、处一级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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