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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6页(1072字)

198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共6章40条。主要内容为:(1)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2)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两种:①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②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

(3)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4)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工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5)期刊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含精选、精华本),需按规定报批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期刊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

增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6)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之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

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办刊或重新出刊,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7)经登记的期刊,须按《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出版。

《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是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8)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9)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批准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涉外的经营活动。

出版非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10)凡违反规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区别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或撤销登记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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