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育林基金缴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7页(362字)
1964年2月5日,财政部、林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2条,其中规定:(1)森工企业、木材公司、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单位,凡收购或直接组织采伐集体林的木材和竹材的,均需缴纳育林基金。(2)缴纳的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楠竹)每百根5元。(以上称甲种育林基金)。(3)社队向上述单位交售木材、竹材所得的山价均须提取育林基金。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2元,毛竹每百根2元(以上称乙种育林基金)。(4)甲种育林基金,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单位,在收购或采伐时按收购或采伐木材,竹材数量缴纳。国营森工企业和木材公司可在销售时缴纳。(5)乙种育林基金由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木的单位,按收购或采伐木材、竹材数量,在付给的山价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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