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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页(586字)

美国对厂商支付的工薪所征收的税。

又称“社会保险税”。此税根据厂商所付工资和薪金总额课征,由雇主和雇工交纳。

起源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1937年开征,至今已成为美国联邦的第二位税收。在美国,工薪税是为社会保障计划中由雇主负责的部分筹措资金。它是一种目的税。美国的工薪税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为筹措养老、遗属、伤残、医疗保险基金,由雇主及职工双方根据丁薪总额缴纳 ,开始税率为 2 %双方各交一半即1%,以后不断提高,1980年为1 2.26%,每方各缴6.1 3%。

没有免征额,但有最高课税限额.1937年限额为3000美元,1 980 年为29700美元。另一部分是为筹措失业救济金,由雇主按工资薪金总额缴纳,由各州立法,税率一般为3.2%,最高课税限额一般为4200美元。

所有雇主对用于老年、孤寡和病残者保险计划的工薪税所付的税率是相同的,而对用于失业保险的工薪税所付的税率是不同的。

此外,美国对铁路职工及个体业主另有征收办法。工薪税由于只设最高课税限额,所以累退性很强;雇主缴纳的工薪税,不能从工资中扣还,但一般认为这种税的最后负担主要是落在受雇人员和消费者身上,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广大劳动人民负担。其它西方国家也有不少实行社会保险税的,有的是由雇1.与职工双方缴纳,有的是由雇主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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