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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征实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07页(492字)

中国国民党政府时的一种税收制度,即按土地征收的实物税。

属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征”(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之一。开始于1941年的下半年。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战争破坏和国民党政府的严征苛刻,使生产萎缩,同时由于国民党政府乱发纸币,造成通货急剧膨胀,这时税收数额虽每年猛增,但征收的货币实值却逐年减少。为摆脱财政困境,山西国民党地方政府于1939年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折征实物。

1941年,国民党政府发出《各省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知》,决定从当年下半年起,把田赋由征收货币一律折征实物,以1941年年度田赋和附加的税额,以低于当时粮食价的价格,每元税额折征稻谷2市斗作为标准,产麦及杂粮地区,也得按等价征小麦及杂粮。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每元税额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市斗8市斤。

1943年实行产棉地区折征棉花,每元税额折征皮棉5斤,对棉纱、麦粉等货物税亦改为征收实物,1944年扩大到糖类。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进行内战,只取消对棉纱、麦粉、糖类的征实,改征货币,继续实行田赋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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