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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贷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60页(764字)

企业缴纳税款和归还贷款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2年 6月26日发出《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从企业的销货收入中预留了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后,如果企业不能同时交纳税款、利润,归还贷款和货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第一 ,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第二,应当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第三,应当归还其他单位的货款;第四,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这就是银行扣款的“先税后贷”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982年3月8日通过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 80条也有类似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工资、生活费;2.国家税收;3.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4.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基于以上规定,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不足同时缴纳税款、归还贷款、支付货款的,即应按先税款、后贷款、再后货款的缴款顺序原则办理。银行对开出的税收入库缴款书,应立即在企业存款中划拨入库,不得压下税收入库缴款书而先扣还到期贷款和支付货款,更不得预先扣还未到期的贷款。当然,企业存款不足,乱开缴款书和空头支票交税,也是不允许的,银行应给企业批评教育,并可按银行规定罚款。1 983年和1 984年实行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后,原来的税利两种上交形式,已逐步改变为税收形式一种,新增的各个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资源税、奖金税、调节税等在内,属于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在交款顺序上,也是按“先税款、后贷款、货款”的原则办理的,不得借口有些税种原是利润上交,就把这些税种的交款顺序摆在贷款、货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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