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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2页(423字)

对某种货物统征一次,即可通行全国而不再征税的一种税制。

统税属于消费税范围,为货物税之一种,因其征收方式多为就厂征税或就产地征税,故又称为“货物出厂税”或货物出产税。是中国旧时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 926年底首先在湘,鄂等省开征卷烟面粉统税。1 931年国民党政府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短缺为名,扩大统税课征范围为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等五项,逐步增至十余项,其后包括了一切商品。

征收范围,开初限于江、浙、皖、鄂、鲁、豫、粤、桂、闽等省。1935年又将川、甘、宁等省列入。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采取就厂征税(工业品),就场征税(农产品)和就关征税(进口商品)等办法。统税收入到1931年已占总收入的7.4%,1933年增为13.95%,1935年降为12.17%。统税亦为厘金的一种。1903年后,旧中国某些地方,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的税。

在这些地方,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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