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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7页(740字)

1.中国历代政府对酒征收的产销税。

酿酒在中国渊源很久。早在夏代,酿酒业就很发达,商代人更嗜酒,多为酒祭祖、祭神。西周时代禁酒2贵族官吏喝酒要受严厉制裁,甚至杀头。

自三代以来,历代政府对酒的产销采取过许多措施。汉初,经秦末战乱,人口流散,田园荒芜,急需恢复生产,为防止滥用粮食酿酒,常禁止酿酒。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下令将酿酒、卖酒的营业收归官办,即由国家垄断酒的产销,禁止民间自行酿卖,也叫榷酤。

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改为征税。隋初曾废除酒税。

唐初,酒允许自由酿造,不征税。

到唐代宗广德二年(764),才定天下酒户,按月缴税。

德宗建中时(780-783),又实行酒专卖,以酒税收入补助军费之不足,德宗贞元二年(786)改为抽税。宪宗元和六年(811)又行榷酒,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一起征收。

北宋初,在城市实行酒专卖,在县镇乡间则任民自产自销,国家征收酒税。从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起,开始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即开始征酒的附加税。

南宋实行人民送米给官酿造,收加工费。元初实行酒专卖,后改为征税。

明、清沿用,未改变。北洋军阀政府于1915年实行烟酒公卖,原有酒税照旧征收,实际上是变相加税。

国民党政府于 1932年起,将啤酒、火酒、洋酒等先后并入统税征收。土酒征从量税。

1941年改从价征收。2.日本国的一个税种。

日本酒税的纳税人为酒类的制造者和从酒类保税地区提取酒类者。征税对象分从量征税和从价征税两种。

从量征税就是以酒的数量分类分级,按酒精度数规定每千公升税额。从价征税就是对出厂价格和提取价格超过政令规定金额的酒类的价格,税率都在50%以上,最高为220%。3.从世界各国来看,酒已为普遍征收的消费税的一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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