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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261页(1293字)

初始保证金用于抵偿在LME交易的或有损失。这是一种保险手段,用来保护代表客户进行交易的经纪人。按规定,LCH会根据输入清算系统(详见第13.7节)的LME交易头寸向该经纪人收取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包括通过对交易头寸进行逐日盯市法评估而揭示的以往利润/损失。

除非客户同经纪人就信用安排达成了一致,否则客户应向经纪人交存一定数量的现金、银行担保或其他可接受的抵押物。早在1998年,LCH就开始拒绝接受仓单作为抵押。LCH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土是由于需要对持有的各种仓单进行变更其细节的后台工作中存在很多困难。这一情况在引进SWORD——无纸电子仓单转移系统(详见第10.10.7节)后可能会得到改观。通常客户被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与LCH将“SPAN”参量强加于经纪人的方式相似。如果客户居住在一个比较偏远的国家,或额外变动保证金要求的发出及交纳金额的传送比较困难时,经纪人可自行决定对参量调整,从而产生更高比例的保证金要求。这可能会反映下面的一些因素:

·金属价格变化的速度(“波动性”);

·合约的数量或市场风险(与客户的“净价值”相关);

·如何能便捷地同客户取得联系;

·当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额外保证金可获得支付的速度;

·客户银行业务系统的效率。

在下面的例子中,假设在客户建立LME多头交易头寸后,期货价格下跌,因此客户被要求支付变动保证金。在首次被要求时,客户进行了支付。但第二次被要求时,客户拒付或决定不再提供额外的保证金。此时,客户通常会指示其经纪人通过卖出一定数量的头寸,来结束其等量的开放市场头寸,但是如果客户违约,经纪人将会加快结束开放的市场头寸的速度。买入和卖出价格的差额还会引发损失(为方便举例,假设依照SPAN参量所要求的初始保证金数量相当于市场头寸价值的10%)。

对投机者收取的保证金

对例子的评述

变动保证金的数额必须足以补偿现实的损失,并且为了继续防范将来的损失,必须基于现价修改参量,重新计算初始保证金。

客户应对发生的全部损失负责,即使在可利用的保证金数量并不能补偿其净市场头寸的损失时。因此,经纪人会很自然地尽力从客户那里获得结束交易头寸的指示。但是在出现客户违约的极端情况下,经纪人为使自身免遭损失,将结束其开放的交易头寸,以免全部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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