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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59页(466字)

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牲畜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屠宰税创征于清末时期,先于东南各省开征,1913年全国普遍开征。始属对奢侈品征税的范围,其征收大多实行包征制度,且积弊甚多。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屠宰、菜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耕牛、、驴、骡、骆驼等五种大牲畜。

之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屠宰税已失去对奢侈品征税的初衷,成为保留的传统税种。1973年税制改革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在收购环节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屠宰牲畜的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屠宰税原按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按标准重量计征。1965年以前采用比例税率,1965年以后采用定额税率。

1985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经营牲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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