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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酤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56页(376字)

又名“榷酒酤”、“榷酒”、“酒榷”。

中国汉代以后历代政府所行酒专卖;又泛指一切管制酒业取得酒利的措施。天汉三年(前98)始榷酒酤,垄断酒的产销。

始元七年(前81)改征税。王莽时官酿酒卖,旋取消。

东汉至唐初,不甚注意酒利。唐中叶后,采取的措施有:1.政府设酒店专卖;2,卖曲(酒母);3.对酤户及酤肆征酒税叫榷酒钱;4.将榷酒钱匀配于青苗钱上按亩征收等项,以(1)项为主。

宋代以酒利为重要财政收入,城市置酒务,行专卖,乡镇民酿收税。又实行商民包税承销的买扑和人民官糟交米代酿并缴税自售两法。

还有一种添酒钱,为酒价上加征;滥觞于北宋,盛行于南宋,每遇军用或地方需款或官卖亏欠,即加增酒价支应。元初虽行酒专卖,但以收税为主。明清两代专收酒税。北洋政府时创烟酒公卖,原有酒税照收外,再收公卖费,实际是变相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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