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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69页(954字)

指各国对外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消除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

豁免法;又译为“免税法”,即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取得来自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豁免法又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全部豁免”,即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或财产征税所使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资产和所得;另一种是“累进豁免”,即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但它在决定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税率时,有权将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在采用豁免法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累进豁免,采用全部豁免的国家则较少。

累进豁免主要适用于累进所得税制。例如,假设一个居民年总收入为10000元,其中,在居住国取得的所得为8000元,在国外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为2000元;居住国实行累进税率,所得10000元的税率为40%,8000元为30%,来源国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如果该居民全部所得10000元都是在其居住国取得的,那么,他应交纳4000元税款(10000×40%=4000),如果他取得的10000元所得来源构成如前所述,并且如果居住国没有单边方式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居住国与来源国之间也没有签订双边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协定,那么总的纳税额将是4 400元(10000×40%+2000×20%=4400)。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采用豁免法的国家对来自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1.全部豁免:居住国对国外的2000元所得不予考虑,对国内的8000元所得征收30%的税。

2.累进豁免:居住国将国外的2000元所得与国内的8000元所得汇总计算为10000元,找出10000元的适用税率是40%,然后再用这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8000元,求得该居民应在国内缴纳的税收

“全部豁免”实际上是对本国居民的所得完全放弃管辖权。

“累进豁免”的实质是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有保留地放弃管辖权力。尽管两者均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相比较而言,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居民所承受的总的税收负担来说,累进豁免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全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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