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42页(756字)

日本政府1948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二章规定建立的人事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协助内阁进行人事管理,负责掌管改善工薪和其他工作条件,建议改善人事行政,处理有关职阶制度、考试、任免、报酬、进修、奖惩,以及处理上诉、保护职员利益等方面工作。在行政权限方面,人事院可以对所管辖的人事行政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察。有权就政府机关内部人员调配、交流等,向有关大臣和官署领导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有权就法律实施或根据法律的委任,就其所管事项制定、修改、废除人事规则,发布人事院指令。

此外,它作为准司法机关,有一定的审判权限。如可依法审查其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处分,对不当的处分,可予纠正。

人事院是内阁的辅助性行政机构之一,但它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如,有权独立地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的书面报告,编入国家预算;有权调解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纠纷。在组成上标榜置身于政党政治以外,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人事官比一般行政官员有较大的身份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则规定,国会起诉弹劾人事官时,应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材料,并由最高法院裁决。人事院由三名人事官组成,称为“三人合议制”,其中一人为总裁,由总理大臣任命。

、人事官的任免,最后需经天皇认证。人事官人选有许多资格上的限制,例如不许其中两人过去同属一个政党,或同一个大学的同一系毕业者。

因此,日本人事官基本上是从非党派的官员或者从有名望的人中来挑选。

人事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十二年。

内阁总理大臣不能随意罢免人事官,人事官总裁也不因内阁的改组而更动。人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事院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事务总局长是总裁的助手,在总裁监督下负责指挥人事院的全部事务和技术性工作。日本人事院对于实现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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