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49页(393字)

我国司法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证处是我国国家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权。其基本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委托、收养、继承、遗嘱、赠予、转让等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指导并监督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公证机关的证明或认可,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

公证机关的设置、管理体制、公证业务范围、管辖权限及公证程序由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公证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活动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公证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任免。

公证活动不同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一般具有三种类型: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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