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委员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80页(233字)

美国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实行这种体制的城市里,选民选举若干名(通常是5至7人)委员组成市政委员会。各位委员分别担任主要行政部门首脑,同时又集体行使立法职能。委员之间互相推举产生一名市长,市长的权力与其他委员基本相同。20世纪初,这种体制曾十分盛行。

但由于委员之间权力分散,市长难以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也无法对整个市政委员会活动负责。所以这种体制暴露出明显的缺点。

但目前美国仍有200多个市采用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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