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24页(795字)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调整行政关系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的总称。

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广义的行政立法活动可以追溯到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例如我国封建社会的《唐六典》就是一部着名的行政法典。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活动却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确立开始的,它是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的产物,受宪法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立法是历史上最完善、也是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它对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对加强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和提高行政效率,对保障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每一级又包括若干个不同效力的立法层次。(1)中央行政立法: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其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2)地方行政立法:指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其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规章、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中国的行政立法除应遵循一般立法原则,如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以外,还特别重视以下两条特殊原则:(1)权限合法原则。首先,行政立法的机关须为合法的组织,享有合法的权限;其次,该机关立法时所直接依据的权限也必须合法,或者来自本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或者来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的授权,不得超越;再次,权限的运用必须合法,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立法。(2)系统完整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使行政法规内容完备,结构严谨;使制定出来的大量的分散的行政法规文件左右配套,协调统一,形成完善的行政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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