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28页(643字)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行政行为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内容分,行政行为有制定法规的行政行为和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前者指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类所辖事务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后者指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件所辖事务做出的处置决定。

按照性质分,行政行为有决定行为和执行行为。

前者指行政机关为解决具体问题而进行决策行为,包括调查、分析、选择、规划、组织、分配、指挥等等;后者指行政机关为实施宪法、法律和根据其他法律授权所采取的行为。按照法律效力分,行政行为又有单方面行为和多方面行为。

前者指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无须相对人同意的行为,包括规则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后者指以两方或两方以上并为实现同一目的的行为,包括:集议行为,联合行为和契约行为。行政行为以单方面行为为主,例如规则行为和个别行为,其发生效力不须相对人的同意,而且,除非经上级行政机关裁决或行政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否则须假定其为合法,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处于优越地位。至于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有的国家,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相当严格的限定。

如法国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法上的全部行为。法国是司法双轨制国家,存在着公法和私法两个体系,因此,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某些受私法支配的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民法原则与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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