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7页(361字)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按职权范围和法定的手续实施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

行政适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的职权采取行政措施、颁布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等。第二,按法定职权,执行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例如,按照选举法进行选举,按照奖罚法进行奖罚等等。这种适用,只要法律规范有规定,就必须执行,不以是否告诉为适用的必要条件。第三,对违犯行政法规定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适用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指示。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的决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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