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的拘束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60页(198字)

行政措施的效力之一,指国家机关和公民受行政措施拘束的效力。

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指任何机关,对未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措施都有遵守的义务,上级机关亦受下级机关行政措施的拘束。对公民的拘束力有几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或一般公众,如禁止道路通行,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其拘束力以该特定相对人为限,以不能转移为原则,如果必须转移,要有法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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