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的确定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61页(180字)

行政措施的效力之一,指行政措施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类似判决的“既判力”。

包括对公民的确定力和对行政机关的确定力两方面。前者指行政措施一经发生效力,未经法律允许,任何公民不得要求更改。

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公民得提出申诉。后者指作为最终决定的行政措施一经生效,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更改其内容。

但此说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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