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行政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80页(434字)

国家在依靠外资进行建设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对外经济的特殊政策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经济特区制度。我国1979年9月起先后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以及福建省的厦门市指定一定区域,设立了经济特区,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为四化建设服务。我国经济特区的经营活动受我国计划经济的指导,为计划经济服务,特区内的一切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特区条例。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是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其职权是制定实施特区发展规划,审核、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以及组织领导特区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发展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维护社会治安。经济特区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特区归省特区委员会统一管理;实行外商在特区投资设厂、经营的许可制度;实行特区外汇、关税、进出口优惠制;实行特区劳动管理制度,对客商在招工、工资、管理、奖励和劳动保险方面做法做出特殊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