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受领行政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13页(234字)

须经特定相对人受领才生效力的行政措施。

只有当行政措施的告知已达到相对人时,才视为已经受领。告知有口头告知和文书告知之分。

前者以口头告知相对人时为已受领,后者以文书交付之时为已受领。如果无特定相对人、相对人住所不明或人数过多,可以公告或揭示为告知,自告知之时发生效力,无须任何人受领。如禁止道路通行等,即为无须受领行政措施。相对人的受领,有时要采取特殊方式,如传递机密文件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行政措施以须受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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