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官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23页(470字)

美国政府中的人事管理机关,根据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常任文官制度法”规定,主管文官考试、录用、考核、迁调、待遇、培训、退休等有关事项。

在州、市一级,文官委员会通常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州长或市长任命。在联邦一级,文官委员会须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至六年,其中三名成员须轮流退职,以保证委员会本身稳定性。对委员会成员提名一般没有资格或资历的限制,但有一条规定,即来自同一党派的成员不得超过二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委员会的两党制性质。委员会制订规章和条例具有准立法的性质,有时还可以对行政官员有关人事问题的决定进行审查,因而有准司法权。

由于地位的重要,权力的集中,文官委员会成为各种压力的中心和争执的焦点。设立文官委员会的目的在于消除以政治关系为用人标准的“政党分赃制”,用公开考试竞争和择优录用原则为政府选拔公务人员。所以文官委员会要以“无党派”为特征,必须忠实地推行选贤任能原则,必须保障文官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1978年美国文官委员会改名为美国保护联邦文职人员任用委员会。

上一篇:美国SES制度 下一篇:奖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