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5页(347字)

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所需统配物资委托地方物资部门代理申请、供应的办法。

1973年随着华北地区、江苏省物资包干试点工作的开展。实行了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和在江苏省的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统配物资;就近通过北京市和江苏省代为申请、供应,简称“代供”。1978年国家物资总局发出〔物计509号〕通知,从1979年起,调整国务院各部门在京代供单位所需统配物资的申请、分配和供应办法。调整办法是:国务院各生产主管部门在京单位所需基建物资和生产维修物资,改由各部门自行申请和分配供应;中央非申请部门,包括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人民团体,在京企事业单位需用的物资,仍由北京市物资部门就地代理申请、供应。江苏省随着包干试点的停止,代供也相应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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