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26页(291字)

对以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建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和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建筑税征收办法》及有关《细则》规定:这种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征;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交税、支付滞纳金和罚款,不准占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使用银行贷款;缴纳上述税款及罚金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计入投资额内,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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