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6页(397字)

法人终止时对财务的清理。

法人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依何种程序被撤销或解散,都必须对自己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原代表人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清算委员会或善后处理委员会提供全部资产和有关单据、证券及文件等,为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法人清算委员会或善后处理委员会负责清算工作,应查清法人的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对内了结法人事务,对外则代表法人追索债权、偿还债务;对清理后剩余的财产,依法律或者章程分配给法人的成员、移交上级部门或有关法人;对法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人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或善后处理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应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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