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9页(497字)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出抵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优于无抵押权的其它债权人受偿的权利称为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将财产抵押后,并不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但在抵押期间,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和抵押物的毁损,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抵押物毁损所受的损失。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时,无使用抵押物的权利,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抵押权可因债务人偿还债务和第三人代偿、抵押物的灭失、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抵押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失去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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