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8页(403字)

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租赁合同除具有双务、诺成、有偿等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承租人以一定的租金取得租赁财产的暂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2)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的特定物,合同终止时承租人依约将原租赁物归还出租人。(3)租赁合同属于物权合同,因而还具有某些物权特征,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有效租期内受法律保护,并可对抗出租人和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出卖租赁财产,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因工作需要把租赁财产转交第三人承租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及法人与公民之间都可能发生租赁关系。

上一篇:互易合同 下一篇: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