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9页(36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为一方、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一方,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它是涉外合同的一部分。涉外合同是泛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其中既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同,也包括委托合同、代理合同、赠与合同等。涉外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我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我国政府或个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国家允许的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与外国企业或个人发生合同关系。

为了使我国涉外经济关系有法可依,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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