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决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4页(263字)

亦称“裁决书”。

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的书面裁决。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项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经济合同仲裁的仲裁决定书,还应包括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规定,仲裁决定书应在宣读结论后15天内作出。该种仲裁决定书属于终局仲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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