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07页(398字)

指导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关系的原则。

具体内容是:(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首次提出。6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印度尼赫鲁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五项原则,认为:“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6月29日,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些原则。

五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积极影响,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进一步明确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事务的基本立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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