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0页(701字)

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上的重要体现。集体领导,就是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有关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在坚持集体领导,强调发挥集体作用的同时,党委的内部必须有明确分工,以充分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成员都要切实把自己所分管的那部分工作管起来,并负起直接责任,平时要调查研究,心中有数,在集体讨论时,要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和建议。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委的决议,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凡是应由个人独立解决的问题,要大胆处理,圆满完成党委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坚持这一制度,能够把集体的经验、智慧与个人的经验、智慧结合起来,把领导成员的组织纪律性同革命创造性结合起来,真正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它有利于党委作出比较合乎实际的决定,实施正确的领导;有利于干部的培养和锻炼;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不致于由于个别主要领导者的去留而影响党委整个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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