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党员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98页(633字)

(1)给予犯错误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般应履行如下手续;①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②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③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⑤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受处分党员本人。(2)给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因为违反纪律,只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历史案件行政处分的改变,凡原经行政机关批准的,仍报行政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只经过党委,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办理批准手续的仍由党委进行审批。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对于在其他工作部门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也应按党政分工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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