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73年畜产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7页(235字)

日本政府1973年发布《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该法规定,在特定养殖场中,每月向湖泊排放的水量均在50平方米以上,有义务遵守有关污染负荷量的限制标准。对流入琵琶湖和霞浦湖等特定湖泊的河流。还规定,氮含有量为10至25克,磷1至3克,与霞浦湖相接的市、镇、村,一滴水也不能放流。还规定,舍总面积在40至50平方米、棚160至200平方米、厩400至500平方米,向公共用水域中排放水者,必须在都道府县知事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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