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39页(665字)

对干部提出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

所有干部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胜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受到党和人民更多的信任,他们对于党和人民也要比一般的党员和干部负有更重要的责任。因此,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条件有更高的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1)有一定的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党内外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2)在自己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3)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5)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

(6)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党章还对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职务的党员干部,提出了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党内生活的经历: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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