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宗教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51页(1661字)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和刑法都对上述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表现在:(1)允许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2)在教徒聚居的地方,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开放部分寺庙、教堂、宫观,供信教群众作为宗教活动的场所。(3)允许各教有自己的组织,也允许办宗教院校,如全国有神学院、经学院、佛学院等。还允许各教印刷宗教经典,如《圣经》、《古兰经》,出版各教的宗教刊物等。

(4)宗教界参加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协的代表人物,同全国人民一样有同等权力参与国家大事。他们的提案意见一样应受尊重。

(5)各宗教团体、爱国组织在国际上可以同其他国家的宗教组织之间开展友好往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

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宗教应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传、自治、自养。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相信神创造世界,支配世界。

克思主义者不信仰宗教,是无神论者,主张积极地宣传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群众。但是,宗教有悠久的历史,同哲学、历史文化、文学艺术、群众生活有着密切联系。

当今世界上有20多亿宗教信徒,我国也有几千万宗教信徒。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并没有消失,宗教的存在还会是长期的。

宗教信仰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意识问题,不能强迫别人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迫别人信仰马克思主义。人们的宗教信仰不同,并不妨碍政治上团结一致和经济上的共同利益。

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中共中央1982年3月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规定:“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但是,“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对于那些“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党员,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对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根本立场的党员,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那就应当将其清除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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