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7页(771字)

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由中国共产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中共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3)在国外接受中共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中共党的任务之日算起。(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条款办理。(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

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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