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干部提高待遇的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5页(250字)

根据中央规定,按部长(省长)级待遇的,由中央各部、委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报中共中央审批;按副部长(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待遇的,由中央各部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享受司局(地专)级待遇的,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中央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享受处(县)级待遇的,也应由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委托各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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