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期间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9页(759字)

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出国定居退休干部(包括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和离开我国到外国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外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其退休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因工残废补贴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死亡后,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前述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应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金的单位,应按照退休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干部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5年退休费,在国外居住不满5年的退休干部,应从出国之日起计算,在满5年之后方能继续享受各项退休待遇。

过去已按有关规定一次领取了5年退休金,现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其待遇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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