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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97页(2416字)

资产阶级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而颁布的关于工作日、教育、卫生等的法律、法令。

工厂法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产物。首先,自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年大工业出现以后,发生了突破工作日的一切界限的冲击。

“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23·308)与此同时,工人阶级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其次,机器大工业生产,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技巧不断提高,这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最后,工厂劳动的物质条件极端恶劣,人为的高温,充满原料碎屑的空气,震耳欲聋的喧嚣等等,严重地损害了工人的一切感官,更不用说在密集的机器中间进行劳动所冒的生命危险了。社会生产资料的“节约在资本手中却同时变成了对工人在劳动时的生活条件系统的掠夺,也就是对空间、空气、阳光以及对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设备系统的掠夺,至于工人的福利设施就根本谈不上了”(23·467)。所有这些,使工人提出劳动保护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强烈要求。从资产阶级这一方面看,为了自身的根本利益,也不得不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为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使工人的劳动力处于萎缩状态,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撇开一天比一天更带威胁的高涨的工人运动不说,也有必要对工厂的劳动加以适当的限制,避免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的摧残。总之,工厂法“是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制定、被正式承认以及由国家予以公布,是长期阶级斗争的结果。”(23·313)1833年,英国资产阶级政府颁布了工厂法,法令规定,工厂的普通工作日为15小时,13岁到18岁的未成年工人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9岁到13岁的童工的工作时间规定为8小时;法律禁止雇用9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使用9岁到18岁的儿童和未成年工人上夜班。

这一法令只在纺织工业部门发生效力。1844年工厂法第一次对成年人的劳动也进行直接的正式的监督,使18岁以上的妇女,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法案规定她们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2小时,禁止做夜工,消灭“虚假的换班制度”等等。

1847年工厂法规定,13岁到18岁的少年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10小时,从1848年5月1日起,最终限制为10小时。1850年工厂法规定,周平均每个工作日为10小时。1867年通过了工厂法扩充条例,受该条例约束的工业部门大为增加。1872年法令对矿山雇用的童工的劳动时间作出了规定。在工厂法中,也有关于教育的条款。

如“根据英国工厂法,如果父母不能让他们的14岁以下的孩子同时受初等教育,就不能把他们送进‘受监督’的工厂做工。工厂主对遵守法律有责任”(23·529)。工厂法“把初等教育宣布为劳动的强制性条件”(23·529)。

在工厂法中,关于卫生条款,“就粉刷墙壁和其他几项清洁措施,通风和危险机器的防护等做出一些规定”(23·527)。

工厂法在英国是从大工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工厂法最初只在纺纱业和织布业中实行,1867年8月15日和21日国王批准的工厂法扩充条例、工场管理条例以及1860年制定的矿山视察法等,几乎包括了一切社会生产部门(见23·537-544)。

浸透着资本精神的工厂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限制了资本对剩余劳动的贪欲,但资本总是靠力图不断提高劳动强度来补偿。

因为劳动力的活动能力同它的活动时间成反比,在一定限度内,力的作用时间所受的损失,可由力的作用程度来弥补。资本手中的机器成为一种客观的和系统地利用的手段,用来在同一时间内榨取更多的劳动。

至于劳动保护、卫生条款,虽然它的内容非常贫乏,但工厂主进行疯狂的斗争,反对这些要求他们拿出少量的钱来保护他们‘人手’的四肢的条款。最后,关于教育条款,虽然1860年矿山视察法规定,不许雇用10岁至12岁的儿童,除非他们持有学校的证明或者按一定的时数上学。但矿工们认为,这一条款纯粹是一种空想。除此以外,英国资产阶级政府通过只任命数量少职权又小的视察员、讯问证人的反问法等,使这些法令等于一纸空文。更不要说工厂主对工厂法的公开反叛了。

同时,也应该看到,工厂法毕竟是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它对工人阶级的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说:“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改善工人状况和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16·215)特别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工厂立法的普遍化使资本主义的矛盾成熟起来,为过渡到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这是因为:(1)工厂立法的普遍化使分散的劳动过程向社会结合的劳动过程的转化也普遍和加速起来,从而使资本的积聚和工厂制度的统治也普遍化和加速起来,这也就使反对资本统治的直接斗争也普遍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普遍化了。(2)工厂立法的普遍化迫使单个工场实行划一性、规则性、秩序性等。

但工厂立法通过工作日的限制和规定又加速了技术的发展,这就加重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灾难,个别企业内部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加剧了。(3)工厂立法的普遍化,促使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提高了劳动强度,并造成大量“过剩人口”,而大工业的发展也消灭了“过剩人口”的最后避难所——小生产和家庭劳动领域,这也就消灭了整个社会机构的安全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激化了。(见23·549-550)总之,工厂立法“在使生产过程的物质条件及其社会结合成熟的同时,也使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形式的矛盾和对抗成熟起来,因此也同时使新社会的形成要素和旧社会的变革要素成熟起来”(2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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