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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29页(5021字)

工作日是劳动者在一个自然生活日(24小时)内的劳动时间的长度。

“工作日是劳动力职能的自然计量单位”(24·174)。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指的是工人每天必须耗费劳动力,每天必须劳动的劳动时间的长短”(24·257),也就是工人一天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23·257)。工作日是劳动期间的构成单位,一个劳动周、劳动月都是由一定数量的工作日构成的。

工作日在不同的所有制下,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不同的。马克思《资本论》中所分析的工作日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工作日有各种存在形式。

例如,单个工作日、结合工作日、社会平均工作日、社会工作日和总工作日等。

工作日总是由两部分劳动时间组成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日是由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构成的。

马克思指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23·257)必要劳动时间是再生产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时间,而剩余劳动时间则是超越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增殖资本价值即创造剩余价值的时间。

工作日并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

假定劳动力按价值买卖,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个一定量,是一个已定量。这时,工作日的长度就随着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发生变化。

如果必要劳动时间为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2小时,4小时,6小时,8小时等等。这样,就有劳动时间长短不等的8小时,10小时,12小时和14小时的工作日。

工作日虽然是一个流动的量,可变的量,但是,它的变化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工作日变动的最低界限就是它不能等于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

工作日如果等于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剩余劳动时间,从而剩余劳动就=0。这样,资本主义就失掉了存在的基础。

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动机决定了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界限。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构成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必须由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时间构成。

工作日是一定要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但它也不能无限度地延长,它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它的延长是会遇到一个最高界限的。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第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

劳动力是存在于工人的身体中,一个工人在一天24小时内,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支出他的劳动力。为了使劳动力第二天能继续发挥作用,他必须用一部分时间去满足他的生理上的需要,如休息、睡眠、穿衣、盥洗、吃饭等等,否则就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二是道德的界限。

工人每天必须有一定时间用于读书看报、照顾家庭、友好往来、过文化生活以及进行社会活动等等,以满足他的精神和社会的需要。

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虽然因国家的不同和地域的不同而异,但它总是由当时当地的一般的文化状况来决定的。因此,工作日的长短总是在这种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发生变动的。但是,这两个界限又都是有极大的伸缩性的。因为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量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工作日的界限。

那么,一个工作日的必要界限究竟应该是多大呢?站在剥削阶级立场上的资本家是有他自己的看法的。

资本家不过是人格化的资本,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就是榨取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总是想方设法尽量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中的剩余劳动时间,资本家总是象狼一样的贪欲和致富欲迫使工人为他付出更多的剩余劳动。资本家象吸血鬼一样,它吮吸的剩余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

对此,工人是坚决反对的。工人认为,他的劳动力是一个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可以创造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

工人出卖劳动力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把劳动力的使用权卖给了资本家。

但是,使用劳动力和劫掠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为了保证工人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工人只允许资本家在他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劳动力。如果听任资本家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那就不仅会突破工作日的道德界限,而且也会突破工作日的生理界限。

结果必然是侵占工人正常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使工人未老先衰,甚至过早死亡。因此,工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要求一个把劳动时间限制在正常界限内的正常工作日。

这样,一方面资本家作为劳动力的购买者,要坚持他买者的权利,他要尽量延长工作日;另一方面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要坚持他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以内。

这是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那么,工作日的现实长度是怎样确定的?马克思指出: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就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

这是整个资产阶级同整个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工作日的现实长度,取决于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阶级斗争力量的对比。

在各类剥削阶级中,资本家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起奴隶主和封建主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资本家追求的不是剩余劳动的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即不是使用价值形式上的剩余劳动,而是剩余价值本身,即货币形式上的剩余劳动。而货币的量的有限性与质的无限性的矛盾,促使资本家渴望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中的剩余劳动时间,绝对剩余价值就是用这种办法生产出来的。

关于工作日长短与绝对剩余价值量的关系:

假定劳动力的价值是已定的,从而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已知的不变量,那么,资本家究竟能够占有多少剩余价值量,就取决于工作日中的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同时所雇用的工人人数。或者说是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数。

又因为在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一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由此就得出了马克思所说的第一个规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23·337)。并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种因素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来补偿。”(23·337)。如果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减少了,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地延长来抵偿。反之,如果工作日缩短了,即工作日中的剩余劳动时间减少了,则可以由雇用工人人数的按比例地增加来抵偿。

但是,用延长工作日来补偿工人人数的减少是有其不能超越的界限的。

由此得出马克思所说的第二个规律:“平均工作日(它天然总是小于24小时)的绝对界限,就是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或者说,就是受剥削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23·339)

决定剩余价值量的第三个规律是: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即工作日两部分比例不变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成正比。”(23·339)就是说,所雇用的工人人数越多,他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越多。

如果从社会总资本的角度来考察剩余价值量的决定,可以看出,工人人数和工作日长度,是决定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的两个因素。

如果工作日长度已定,工人人数愈多,社会总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愈多;如果工人人数已定,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决定于工作日长度。当然,这一规律只适用于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能够克服靠延长工作日来增加剩余价值量所不能超越的界限的。这就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

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资本家为了剥削更多的剩余价值,就只有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因此只有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才能增加剩余劳动量,而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又取决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怎样才能使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呢?这就是:“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23·350)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减轻工人的劳动负担,而是为了缩短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延长工作日中的剩余劳动时间,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指出:“自从剩余价值的生产永远不能通过延长工作日来增加以来,资本就竭尽全力一心一意加快发展机器体系来生产相对剩余价值。”(23·449)

在正常工作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资本家为了提高剩余价值率,就要在同样的时间内增加劳动消耗,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即提高劳动强度,使工人更紧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空隙,也就是说,“使劳动凝缩到只有在缩短了的工作日中才能达到的程度。”(23·449)

此外,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生活中,资本家往往还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来购买劳动力,并以此来改变工作日两个部分的比例,来提高剥削程度。有的资本家还使用各种隐蔽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工作日。

例如,资本家还经常偷窃和克扣工人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

围绕工作日长短的斗争,是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正常工作日的规定,则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

从十四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末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资本家总是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力图迫使成年工人接受延长了的工作日。英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系列强制延长工作日的劳工法。

到了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后,资本家利用机器作手段,一方面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另一方面又大量使用女工和童工,这就迫使在业的成年工人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开始了一个“象雪崩一样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冲击。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23·308)

工作日的延长,给工人阶级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正象马克思所指出的:“被生产的轰隆声震晕了的工人阶级一旦稍稍清醒过来,就开始进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业的诞生地英国。”(同上)经过英国的工人阶级的坚决斗争,资产阶级一方面慑于日益高涨的工人革命运动,另方面也为了它自身的长远利益,不得不通过国家立法对工作日的延长作各种法律限制。从1833年颁布了有关棉、毛、麻、丝等工厂的工厂法起,才出现了现代工业中的正常工作日。到了1846-1847年间,英国的宪章运动和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达到了顶点,争取了多年的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终于在1848年5月开始生效,这就在英国经济史上划了一个时代。在美国,早在1825年波士顿的建筑工人为争取十小时工作日就举行过罢工。

而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果实,就是争取八小时工作日运动。到了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建议通过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八小时。

1868年美国国会被迫通过了八小时工作日的法令。马克思对工人阶级为限制工作日而进行的斗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指资本家——引者),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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