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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地租的消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22页(1515字)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

马克思说:“如果最坏土地A……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么,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25·851)只要生产绝对地租的直接原因仍然存在,绝对地租也就不会消失。

土地所有权是产生绝对地租的直接原因,但不是绝对地租的直接来源。

土地所有权只是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地租的前提,“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25·907)绝对地租的两种不同的先决条件导致两种不同意义的绝对地租。

就绝对地租的前一个先决条件而言,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因而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阻碍着资本向农业自然转移,阻碍着农产品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所以农业不是按生产价格,而是按产品价值出卖自己的产品,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这个余额的一部分便转化为绝对地租。

马克思预见到,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和耕作的集约化,到一定阶段,农业劳动生产率必定比工业生产率相对地增长得快(见26Ⅱ·116),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将接近或超过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时,农产品的价值与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将渐趋消失。“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25·862)

农业资本的构成是高于还是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二者一旦拉平,前一种先决条件的绝对地租将趋于消失。

但是,只要土地私有制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存在,保护着这个活动场所不受资本侵占,就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纳贡,才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只有对新的、比一向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支付绝对地租,这些土地才能投入耕种。“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25·863)

农产品的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是绝对地租的另一个先决条件,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么,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25·869)这种来源的绝对地租,不同于对特殊自然条件的垄断而产生的垄断地租。

这种因为有地租存在而形成的垄断价格,不同于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的垄断价格。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彻底批判了李嘉图否认绝对地租的错误理论,论证了绝对地租的存在并不违反价值规律。

马克思依据农业部门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的事实,解决了绝对地租的来源问题。《剩余价值理论》并未涉及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的绝对地租,只强调“地租是资本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的历史性差别造成的,这种差别一部分会趋于平衡,甚至随着农业的发展会完全消失。”(26Ⅱ·111)在创作《资本论》第三卷手稿时,马克思才明确论述了绝对地租的另一个先决条件——超越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

土地所有权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根本原因,只有当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垄断消失以后,绝对地租才能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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