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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85页(807字)

为赊售商品而开出的定期支付凭据,即售货人对购货人或其委托的银行开发,经购货人或其委托的银行签章,承认到一定日期付款给持票人的一种信用工具。

它体现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商业汇票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就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中产生了。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信用事业的扩大,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在扩大,商业汇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信用货币,就逐渐占据了大规模交易的领域,而金银铸币则被挤到小额贸易的领域之内了。

由于商品买卖采取了赊帐方式,出卖者在售出商品时不是得到现款,而是得到一张定期支付凭据。

这样,商品买卖关系变成了借贷关系,出卖者成为债权人,购买者成为债务人。这种支付凭据在到期之前,经债权人背书,还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清偿债务,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

因此,它实际上起着货币的作用,成为真正的商业货币。

但是,商业汇票的流通是有一定范围的,它只限于彼此常有往来、相互信任的职能资本家之间,因此,持票人往往拿它到银行去申请贴现。

银行收进商业汇票后,有时也可以不付金属货币或纸币,而是付给银行券。“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25·454)银行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一般地得到政府的许可,使得银行券可以广泛流通,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因为银行券就是为汇票贴现而发行的,所以,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的。

商业汇票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加速了商品的实现过程,从而促进了整个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另一方面,它又会加深市场的盲目性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从而加深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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