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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均工作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09页(350字)

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的工作日。

由于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物化为价值的劳动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他的商品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因而形成价值的劳动就是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就是工人平均劳动力的表现。例如一个资本家雇用12个工人,每1个人的工作日是12小时,这个企业一天的总工作日为144小时。就每个工人来说,他每个工作日所完成的劳动量不一定都能等于社会平均劳动量,不一定都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有多有少。

但就12个工人的总体来说,这种偏离就能互相抵销,每个工人的工作日都作为144小时总工作日的1/12,都具有社会平均性质,都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平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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