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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劳动的正常界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67页(476字)

指剩余劳动的延长,不能侵占必要劳动。

假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这一商品是按价值出售的,如果剩余劳动的延长是由于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侵占了必要劳动,那就是打破了剩余劳动的正常界限。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使得工人的“劳动力只能有萎缩的再生产。在这里,剩余劳动的延长,只是由于打破剩余劳动的正常界限,剩余劳动的范围的扩大,只是由于侵占了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23·349)

在现实生活中,资本家确实往往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但是,在《资本论》中,无论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还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都把这种情况排除在外,而是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都是按价值买卖的。马克思指出:“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23·349)这样假定,是为了在纯粹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更便于揭示出反映事物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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