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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92页(1375字)

反映事物和过程的重要方面的哲学概念。

质指事物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而由于这种规定性才使事物成为稳定的东西,以致各种事物能够彼此相区别。例如,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规定性,使它与其他社会形态的特殊性相区别;自然现象的物理运动形式的质的规定性,使它区别于其他化学、生物的物质运动形式。

因此,质标明世界各种事物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质虽是各种事物相区别的界限,但又不是绝对的。恩格斯认为,这些对立和区别,虽然存在于自然界中,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各种事物的质,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但是质与属性不是等同的。质是事物的全部特性的总和,而属性只是从事物某一方面来揭示事物的本质。有些非本质的属性,不会引起事物的质变。事物的质是客观存在,理解质这个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只有明确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才能揭示出各种事物的发展规律。

事物的质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事物本身的运动、发展和变化,旧质态将转化为新质态。

新质态的产生是一种质的飞跃发展所致,也是量变积累所引起。

量是表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水平、规模的规定性。如表示数量、大小、速度、程度、容积等等。任何事物都有它的量的规定性。

量与质一样都具有客观性质,它们是辩证的统一。事物的质是以一定的量为它的存在条件,但事物的量又受它的质的制约。

质与量不仅相互依存,而且互相转化。事物由内部引起的变化,总是从量开始,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就引起质变,以致从旧质转为新质,然后是新质开始新的量变。达到一定界限,又引起新的质变,从而使事物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在第一卷第一章里,马克思提到质与量,是为了说明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必须首先是有用物,而这种“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23·48)。从质上看,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属性,具有不同的效用或使用价值。

每种有用物的质是包含它的许多属性的总和,从而有多种用途。例如木材既可作家具,作建筑材料,还有可供其他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广泛用途。发现物的不同用途和多种使用方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由于人类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

从量上看,使用价值总是以一定量为前提,并用一定的社会尺度来衡量。如1公斤大米、1公升石油、1公尺布等。由于商品自然性质不同,衡量的尺度也就各异。例如丈量布匹是用米、公分来计算的,而秤大米则用公斤、克来衡量的。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或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习惯的改变和其他原因,计量的社会尺度也会变化。我国过去的长度单位是用市尺计算,现在改用米计量。

使用价值的质取决于劳动的具体性质,而使用价值的量则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量以及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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