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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88页(1702字)

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用语,马克思赋予了新的含义。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拉姆赛首先提出了总利润的概念,认为总利润和工资一样,“是收入的必要形式”(见26Ⅲ·396),并把总利润分为纯利润(利息)和企业主利润(企业主收入,产业利润)。庸俗经济学家西尼耳所说的总利润含义很混乱,其中包括机器和厂房的折旧(见23·25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第三分册中评述了拉姆赛关于总利润的提法,指出:“拉姆赛把我仅仅称之为利润的东西称为总利润。”(26Ⅲ389)马克思还认为,拉姆赛把总利润分为纯利润和企业主利润,只有在食利者和产业资本家对立的场合才有意义,而且“它完全不涉及工人和资本的关系,不涉及资本的性质,也不涉及资本的利润的来源等等。”(26Ⅲ395)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也使用了总利润一语,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当谈到社会资本的总利润时,它指的是总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量上等于整个社会生产的全部剩余价值。当谈到个别资本的总利润时,它指的是个别资本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量上等于个别资本直接获得的、未扣除利息和地租时的全部剩余价值。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按照理论分析的逻辑进程,有层次地使用了总利润这一概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分析了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指出各个产业部门的平均利润是比例于各个部门资本量的大小来分享社会总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25·177,233)。

到第四篇分析商业利润时,则指出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都要获得平均利润,但“这个平均利润现在是由另外的方法决定的。它是由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总利润决定的;但不是按这个总生产资本来计算的,而是按总生产资本+商业资本来计算的。……在平均利润率中,总利润中归商业资本所有的部分已经计算在内了。

”(25·318)

马克思在第五篇研究了总利润在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的分割。这里所说的总利润则是指职能资本家直接获得的、还未付借贷资本利息时的平均利润。

他指出:总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如果利息占总利润的比率不变,则“一般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25·402)。

马克思还分析了职能资本家总利润的单纯的量的分割如何转变为质的分割。总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本来是在借入资本的职能资本家和贷出资本的货币资本家之间发生的。

但这种单纯的量的分割本身已包含着质的分割。总利润中归货币资本家所有的那一部分会表现为所有权资本的产物,采取利息的形式;而归职能资本家所有的另一部分也必然表现为职能资本的产物,采取企业主收入的形式。这样,“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象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25·421)即使使用自有资本的资本家,也具有了资本所有者和资本使用者的双重身份,其资本也获得了所有权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双重存在。总利润的这种质的分割不在于被分配给不同的资本家,而在于总利润被分成两个不同的范畴,分别与资本的不同规定性相联系。

在分析了地租之后的第七篇,马克思概括并丰富了总利润的概念,这时的总利润已不仅包括平均利润,而且包括农业部门的超额利润。他指出:“当我们在这里说利润是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时,我们所指的是平均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地租的扣除是前提。”(25·927)可见,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在量上等于总剩余价值,不过是总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总利润虽然会进一步转化为利息、企业主收入和地租等具体形式,但丝毫也不会改变它的剩余价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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