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页(816字)
出口商与其所委任的独家经销商之间用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协议中规定包销的一般条件,作为将来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根据,可以明确规定买方购买指定商品的数额,由卖方分期分批(或凭买方通知)交货,其中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要在签订具体买卖合同时才生效,而有关限期性的条款却立即生效,且其有效性持续到协议终止。基本内容是:(1)包销商品的范围。包销商品范围要与客户的经营能力和卖方的经营意图相适应,通常不是卖方生产或经营的全部产品,协议中对此应加以明示,如一类商品中的个别品种、牌号、货号、规格等。(2)专营权的规定。
专营权有专卖权与专买权之分。专卖权是指商品在规定地区和期限内,卖方给予买方独家销售的权利。专买权指买方向卖方承担购买该项产品,而不得再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上两项内容是包销协议的核心。法律上,一份包销协议,只要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实际业务中,多同时规定专卖权和专买权作为互惠条件。
(3)包销地区的规定。包销商行使专营权的地理范围,可以包括一个城市、一个省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
卖方承担不向包销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销售指定商品,并承担把包销地区内其他客户的直接询价转给包销人的义务,而包销商则承担不向包销区外转售指定商品和在包销区内只向卖方购进指定商品的义务。(4)包销期限的规定,即包销协议的有效期。
根据商品的不同,可规定为1-3年不等,但试销性的包销期可规定3-6个月。(5)包销数量和金额。买方应承购的,也是卖方应供应的数量和金额。如由于不能履行协议而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可规定包销人如不能如期完成包销限额,卖方有权通知包销人终止协议。至于价格和交货期,多依行情而定。(6)其他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包销商在包销地区负有宣传推广的责任。定期向卖方反馈市场信息并对卖方的专利和商标给予应有的保护,而卖方则要承担提供样品、样本、资料等的义务。